過去多年回歸的遊行大部份圍繞打擊黑工;增建公屋;超齡子女來澳;強化廉政等議題。今年的回歸日遊行如舊,但一班購買了 “海一居” 樓花的小業主,集結在發展商保利達在黑沙環的辦公室抗議,並演變成警民衝突。幸而除了交通一度受示威影響而堵塞外,基本沒有發生嚴重的受傷或流血事件。可是,因應這事件,除了小業主外,不論是政界又或大眾市民,各有相互不同的看法和立場,有的說小業主應承受購買樓花所附帶的風險;有的認為發展商的銷售手法含詐騙成份;有的表示政府應承擔相當的監管責任;而一向與行政當局 “同聲同氣” 的委任議員 (俗稱 “官委議員” )也罕有地與政府立場不一,表達意向認為新的《土地法》應作適時的修訂。

坦白說,站在不同的立場和位置當然有不同的想法,但作為一般市民,我想有以下3個問題真的讓人百思不得其解:

1. 政府於2008年啟動《土地法》及相關配套法例的檢討工作 ,並成立 “檢討及修訂《土地法》工作小組”,2008年11月進行了第一輪的公開諮詢,2009年委託學術機構的法律專家小組對《土地法》的修改展開深入研究,及後制定了《土地法》修訂草案 ;在2010年底至2011初年進行了第二輪公眾諮詢,及後又經過立法會大會和所屬常設委員會的多次討論,最終於2013年8月中立法會全體大會通過,2014年3月生效。可見整個法律的立法過程相當漫長,歷時超過5年,而翻查當年報章的報導和議員們對新《土地法》的爭議點,完全不在於第47條 “租賃批給的期間須在批給合同中訂明,且不得超過25年。” 更多的爭議是雖然法律規定所有土地必須公開競投,但留下 “豁免門”, 擔心法例裡 “豁免公開招標” 酌情權被濫用,質疑當局如何定義社會公益事業。

因此,覺得十分奇異的是,為何僅僅只是實施了一年多的新法,便已有十多位議員提出需要修訂的提議,他們部分更是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專家,難道他們都突然驚覺當初的決定是錯誤的?或是新《土地       法》的條文太複雜?為何當初他們會投贊成票?當年報章上更有撰文替新《土地法》列出10大 “亮點”,作為社會精英一群的立法會議員,理應較一般市民具有較強的法律知識,對自身 “經手” 不久的法律也認為不完善需修訂的情況下,那其他近年已通過的法律是否也會不消幾年便發覺 “有問題” 需要修訂?

 

2. 新的《土地法》在2013年通過之時,其實政府是否掌握哪些土地的批給將會到期的資料?澳門的建築業在上世紀80年末至90年代初相當蓬勃,很多的土地 (黑沙環、新口岸等) 也是在當時批出,而無論舊的《土地法》或新的《土地法》也明確表示租賃批給年限為25年 (但如發展項目已建好,土地滿25年後可以自動續期,但如果在土地臨時批給的25年內沒有如期完成發展目,則沒有條件轉為確定批給,臨時批給土地期滿必須被政府收回),也就是說,按理計一計數2013年通過之時應有不少90年代初批給的土地已近 “死線” 期限,也可預期一般來說一棟高層建築物僅有2年的時間是沒法由 “打樁” 至完成興建並 “收則”,但當時從公開的信息中未見任何發佈,這是礙於行政當局不能公佈有關數據而影響市場操作又或是甚麼的原因?

而 “海一居” 的發展商在2014年底已公開表示項目需延至2018年才落成,明顯超過2015年12月底的批租期限,但直至今年10月才有報導 “海一居” 地段快將到期,社會大眾好像 “如夢初醒”。這也是現時小業主們提出的一個質疑,為何政府 “明知” 項目的土地定會被收回但直至今年2015年仍接納他們繳交印花稅,當然,在未正式收回土地前政府按 “日常操作” 總之 “有數便收” 在法理上或許是正確的,但這種是否最優的處理模式?正如據報有社團早於2012年5月便指出相關發展商在 “未批則” 的情況下便售賣樓花 ( 被戲稱為 “虛擬樓花”),而在2013年4月已銷售2000多個單位 (佔總數近一半),但至近一年後行政當局才回應並呼籲發展商自律,買家也要審慎。

 

3. 現時政府和發展商各執一詞,發展商更登報把申請審批的 “來龍去脈” 娓娓道來,說明該公司在1990       年獲批土地後 (工業用途),於2005年申請改為 “商住用途”,其後分別於2008年5月和2009年10月向政府遞交了草則和整個項目的圖則,而政府截至2010年4月才正式回覆。最終土地工務運輸局在2011年1月准該其2010年6月遞交的建築圖則。同時要求必須提交項目的環評報告,方可申請施工准照。發展商表示最終行政當局總共用了5年時間去審批印證該公司圖則是符合要求,其後申請施工准照又遇到不同的延誤,說明真正的施工日已為2014年8月。

然而,據部分立法會議員和媒體表示,“海一居” 的延誤責任或更大在於發展商,因為從地籍資訊網上查找到的街道準線圖 (2010年2月) 規定,該地段限高海拔160米,而 “每座塔樓之間的距離不少於最高的塔樓高度的1/6,也就是說,扣除地面的海拔高度和基座高度 (即裙樓高度),按計算每座之間的樓距最少為20米以上,但從地產商和發展商所上載刊登的規劃圖則,顯然18座樓高50層的大樓每座之間的距離未符合有關規定,為此發展商向政府提出縮減樓宇間距的修改方案,並遞交風流動測試及環評報告。那當中是因為政府中途 “突然新增要求” 或是發展商 “不想按政府要求而提出修訂方案” 而導致延誤批則?

在整個過程中,暫時發展商作出了較充分的說明,行政當局則處於保持一貫的沈默或偶作間歇性回應的狀態,而在發展商已向行政法院入稟就政府收回 “海一居” 地段提起上訴,也就是說進入司法程序後相信更少的資訊可發佈出來,大眾對事情的來龍去脈只會 “陷入迷陣”。加上政府已明言,需要等待法院裁決的結果,如果發展商敗訴,跟進方向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再對土地進行公開競投,將盡量考慮購買樓花人士的利益,在競投時根據法律的規範設定特別的條件。而政府勝訴宣告批地失效後,政府依法向購買樓花人士退回曾繳納的印花稅,而小業主也可通過最終訴諸法院等方式保障自己的利益,例如,要求發展商雙倍返還訂金及損害賠償。這就是說現在唯一可做的便只有 “等”,但對於涉及真金白銀購買樓花的小業主來說,這教他們如何不心急如焚,焦慮萬分。或許,套用萬能key的一句,“澳門就是與別不同”。

最後修改日期: 2022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