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看電視時聽到一篇新聞報導,是說政府順利收回林茂塘一幅被霸佔的官地,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而有關土地將作為公共房屋規劃用地,預計可提供約100個兩房一廳單位。本來這種耳熟能詳的新聞沒有甚麼特別,近年政府也收回了不少這樣被霸佔的官地,且每次也有發出新聞稿或邀請傳媒採訪,但當第二天看報紙報導這段新聞時,頓時有所疑惑,好神奇呀!點解嘅?

 

報導是這樣的:

“工務局表示,早前在執行預備工作時,發現土地被人非法佔用,以金屬圍板及閘門圍封,分別擺放貨櫃及大量建材,並停放車輛等。由於土地中間被人以圍欄分隔,相信最少由兩名佔用人佔用,工務局隨後開立卷宗跟進,並於去年底刋登預審告示展開預審聽證程序,要求佔用人在限期前騰空土地,歸還政府。

工務局上月刋登最終決定告示,有佔用人表現合作,主動搬走大部分雜物及建材,但現場仍存有一間僭建屋及瓷磚等雜物,政府昨日採取跨部門行動收回土地,清拆現場圍板,搬清場地內物品,並重新設置鐵絲網等圍封設施。有關方面表示,將向佔用人徵收清遷費用。”

 

神奇之處1:

點解完全沒有提及霸地會被罰款?僅表示會向佔用人徵收清遷費用,但平時在街邊胡亂泊車而被 “鎖轆拖車” 的話,除了要交錢 “解鎖” 外,還要徵收亂泊車的罰款,而在霸地的情況下則只需繳交清遷費用?

神奇之處2:

原來 “霸地” 還會被 “稱讚” 的!根據新聞稿表示,“有佔用人表現合作,主動搬走大部分雜物及建材”,嘩!即是說如果我們把家裡攪得混亂不堪,只要主動作 “部分” 執拾便應得到 “讚許”?

神可之處3:

霸地也可以 “share”?所謂 “好野齊齊分”,幾乎不用成本的 “霸地” 除了作擺放東西外,更可以相互share,甚至不排除可以 “霸上霸”,收取租金,簡直是出神入化,Magic!

 

其實,新的《土地法》2013年實行後,,法例對霸地行為的罰則確實大大加大了,引入違令罪,最高罰款額由以往的5,000元提升至300萬元,大幅調升600倍,藉以增加霸地成本及須承擔的違法後果。而政府也表示自2009年3月開始,以跨部門清遷收回被非法佔用的政府土地已達57幅,涉及面積超過235,000平方米 (即6.6個澳門運動場的面積)。然而,翻閱自2013年的報章,卻沒有任何有關霸地罰款的報導,是已罰了沒有報導或是仍在司法程序中而不便透露?再者,有一些情況還是政府清遷了再度被人霸回來,要進行第二次的清遷行動,那又是因為霸地成本極低 (幾乎沒有成本,只要圍起板加個閘便行) 且高利潤,又或阻嚇力太低而一犯再犯?而根據有建築界議員表示,部分霸地問題,源於建築工程業界擺放設備土地不足,故業界有人鋌而走險,並建議政府利用閒置土地,開闢更多臨時存放區,租予業界。姑勿論這是否主要的霸地原因以及政府是否應開放閒置土地租予建築界擺放機械,但最起碼法治社會犯了法應該有適度的懲罰吧!

當然,這一切可能只是像魔術般為 “掩眼法”,並非真實,霸地者早已得到懲處,但若外界不為所知的話,那就只能是Magic一樣不禁要問 “點解嘅?”

最後修改日期: 2022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