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的「車牌」並非指駕駛執照,而是指安裝在車輛前方及後方的識別標誌,由英文字母及數字組成,其組合方式、顏色、規格等均受法律規範。
根據經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法典規章》(其後於2007年經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名稱為《道路交通規章》)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汽車、重型摩托車之註冊號碼,由一個或兩個字母及兩組數字,每組為兩個數字,並以適當之方式排列。第五十六條則對註冊號牌作出各種詳細規定,例如:註冊號碼應以不可移動之方式,固定於號牌上或直接塗於車輛上,在任一情況下,均應盡量處於垂直位置並與車輛中央縱向面垂直,以便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全部或部分被遮擋,並在20m距離內清楚看見;號牌之底為黑色,字母、數字及筆劃均為白色;汽車後端之號牌,如尺碼為52cm x 12cm,字母組與數字組應並行排列;如尺碼為34cm x 23cm,字母組應位於數字組之上;號牌,字母、數字及筆劃之形狀及尺碼,字母、數字及筆劃之粗細及有關之空間,均由法定核准之式樣訂定。
上述條款對車牌作出各種詳細的規定,車主不可按照個人喜好隨意修改,否則將被處罰,例如:使用保養不良之註冊號牌,罰款澳門元100至500元;無註冊號牌車輛之通行,罰款澳門元1,500至7,500元。
一般情況下,車輛上的註冊號牌為黑底白字,但相信各位在路上應該有留意到,不少車輛的註冊號牌是黑底黃字的,為什麼呢?讀者可能已猜到答案,就是因為該車輛為電動車的關係,所以註冊號牌是黑底黃字的,其實這算是答對一半,更準確的說法應該是,該車輛是屬於豁免機動車輛稅的規範對象。
根據第5/2002號法律《機動車輛稅規章》規定,有若干種情況是可以豁免機動車輛稅,例如:由集體運輸特許企業取得的供專用作集體運輸乘客之車輛、集體運輸傷殘人士之車輛、專用作接送學校學生之車輛,以及只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新機動車輛(例如電動車輛)。同一法律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新機動車輛的移轉除獲稅項豁免外,還須使用特別車牌,所指的就是以底色為黑色,字母、數字及橫劃為黃色的號牌。 可見,規範電動車須使用黑底黃字是由《機動車輛稅規章》規定,而並非由《道路交通規章》作出規定。
日後在路上看到黑底黃字的車牌時,除其他特定車輛外,一般可以判斷該車輛應屬於電動車了。然而,時至今日,在路上看到的車牌已是五花八門,有來往中澳兩地使用的車牌、香港車牌等,而相關車牌號碼的組合方式則由註冊地的相關法律作出規範。
長不大的男孩,專注吃喝玩樂,只想活在當下,好好享受這趟人生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