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一宗中級法院的判決引起筆者關注,一名聲稱長期居住內地及澳洲的澳門人,在澳門國際機場擬搭乘飛機前往新加坡,機場保安在離境大堂利用X光機檢查其托運的行李箱時,發現行李箱底部藏有兩支伸縮棍。
上述兩支伸縮棍由硬金屬物質造成,如果用作不法用途,根據事發時適用的第77/99/M號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彈藥規章》規定,被視為違禁武器,而該人士亦未能就攜帶上述伸縮棍作出合理解釋。因此,經法院審理後,裁定其觸犯《刑法典》第262條第1款,配合第77/99/M號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彈藥規章》第1條第1款f項、第2款及第6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持有禁用武器罪」,罪名成立,判處2年6個月徒刑,緩刑3年。
首先,我們需要注意的問題是法律如何定義「武器」,眾所周知的槍械、利器(例如法律規定為刀刃長度超過10cm之刀)、爆炸物等,毫無疑問屬於武器類別,法律亦將能以大於2焦耳之動力發射任何子彈之氣步槍、氣左輪手槍或氣手槍,具尖鐵之手環及尖鐵頭等亦視作武器。
回到該判決,我們先來檢視法官所引用的條款,根據該法律第一條第一款f項規定視為武器的其中一種定義為「貫穿性或挫傷性之工具,而該等武器可被用作攻擊身體之工具,且攜帶者無法合理解釋擁有之原因」;第二款規定「凡特徵與警察部隊及其他保安部門作武器用之工具、機械性器具或其他物件之特徵相似之物件,即使屬不同類型者,亦視為武器。」法官認為,該兩支伸縮棍就是屬於上述條文所指的武器,且認為當事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釋,因此判其罪名成立。
當事人對此曾作出辯護,表示根本不知悉攜帶伸縮棍屬違法行為,因為在澳洲曾見過老闆朋友玩伸縮棍鍛鍊身體,而且這次是澳洲的老闆在淘寶購買,當事人只是收取貨物及協助老闆攜帶至澳門並於返回澳洲時交收,故誤以為伸縮棍為合法的。此外,從物品的介紹資料可見,只註明「合法防身利器」,並沒有出現任何與「警棍」或「警用裝備」相關的字眼,因此,當事人認為不應將該伸縮棍訂定為與現時澳門保安部隊人員執勤期間配備的警用裝備(伸縮警棍)的特徵相似。最後,當事人亦提到,倘若攜帶伸縮棍是為了用作攻擊,又為何將之托運寄存呢?而不是攜帶在身上,其所侵犯或擬侵犯的法益為何呢?
就上述辯護內容,法官逐一進行分析,首先指出每個地方對武器的法律定義均有不同的規定,上訴人在入境澳門前有義務先作出了解。就現時所指的伸縮棍,經鑑定,整體由硬金屬物質造成,手握部份有防滑塑膠,伸縮功能正常,配有具尖鐵的後蓋,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具挫傷性之工具,可被用作攻擊身體之工具之特徵。
就其認為不知悉攜帶伸縮棍屬違法行為的問題,法官認為,當事人二十九歲,從小一直在內地學習,之後到澳洲讀大學並工作多年,可以說其對社會的認知能力不會低於一般人的認知,甚至走南闖北的,更被視為眼界和認知更為寬廣。作為一般人,自然知道從一個國家或地區到另一國家和地區,因每個地方的規定不同,欲攜帶什麼物品、攜帶多少,需先行了解相關的規定;亦知道持有一件物品在內地合法,並不意味著在澳門、在中轉地新加坡和在目的地澳洲便一定也是合法;上訴人持有金屬伸縮棍入境澳門時沒有被澳門海關抽查到,並不意味著其行為合法。另外,上訴人是親眼見到了涉案金屬伸縮棍的狀態,以其在內地、澳洲多年的生活經驗,其解釋相信是健身工具、相信淘寶出售的商家標榜為「合法防身利器」的金屬伸縮棍不是危險武器,因而認為可以任意取得、持有、攜帶和運送,完全不能採信。要知道,無論在內地、澳門或澳洲,金屬伸縮棍多數是什麼人在使用,為什麼目的使用,是否任何人均可不受任何限地持有和使用,並不是一項十分專業或偏僻的知識,一般人見到有關的涉案之金屬伸縮棍,便會意識到有關的金屬伸縮棍與警員使用的警棍相似,非警務人員或保安人員持有或使用便是可傷人的危險武器,足以令他人產生安全憂慮。雖然上訴人聲稱在澳門居住的時間不多,但其並非意識不到其持有危險武器是法律禁止的,只是上訴人沒有基於忠於法的各種要求的一般態度的基礎之上去對待其將作出的事實,上訴人聲稱的錯誤並非是不可譴責的。
最後,就提及將有關物品寄存而不是攜帶在身上的問題,法官指出,《刑法典》第26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持有禁用武器罪」屬「抽象危險犯」,行為人只要持有武器便推定存在危險,犯罪已經既遂。換言之,上訴人將涉案的伸縮棍帶入本澳的一刻,犯罪已經既遂。
筆者分享這個案例,目的是希望讀者們對有關事宜保持較高的敏感度,在出外旅遊時,倘購買或協助朋友攜帶一些可能被視為武器的物品,都必須先了解清楚入境澳門是否合法,即使該物品在當地視為合法,又或入境澳門時未有被查到,也不代表該物品就是合法的,應注意避免誤墜法網。 上述提及的第77/99/M號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彈藥規章》規定已被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廢止,新法律的規定更加詳細,筆者將於下篇文章簡介有關內容,以及分享另一案例。

長不大的男孩,專注吃喝玩樂,只想活在當下,好好享受這趟人生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