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的歷史建築甚具特色可謂 “係人都知”,不過其實澳門的現代建築也 “不相伯仲”,尤其係平日行過路過經過見到的唐樓,可以說建築商都用盡了 “心思”,但對筆者來說他們卻是製造了一個又一個的 “奇景”。

在澳門,90年代中後期開始住宅建築流行窗台設計,到現在幾乎所有高層又或低層新盤都設有窗台,好處是一方面窗台是不計算進建築面積內,不影響發展商原來可建的樓面面積,而消費者也額外 “免費” 多了可以使用的面積;另一方面是增加了單位的採光度,空間感也有所提升。所以,窗台設計已成為了一個must,還要是窗台建得越來越大,基本成年人企上去也不會頂頭 (因為只有淨高度等於或大於2.2 米才須計算入建築面積),深度有的更近 90cm (即差不多一張三呎單人床的闊度),且因一般澳門的樓底是2.6米左右 (地板至天花),所以不少新盤的窗台高度 (離地板) 只係比一把30cm的間尺高少少。

不過,放諸澳門街的情況,特大窗台是否處處合適?特別是唐樓,筆者真的有點保留,一來這與整體樓宇的比例有點失衡 (小建築特大窗戶),更重要的是屋內的人在做甚麼很容易被街外人 “一覽無遺”,最終唔想好似 “金魚缸” 般被人睇還是會經常 “拉窗簾”,那採光度是否反而有所下降?

而另一個讓筆者感到有趣的地方是 “新一代” 的唐樓如何把地方 “變出來”。相信大家也了解澳門不少的唐樓地盤因為私家地或各種原因,面積是相當細的。過往原來可能只是一兩間鐵皮屋的位置,因此要 “起樓” 其實相當不容易,不過因為發展商在起樓時,可透過建造 “垂直佔用空間” 來增加樓面面積,加上窗台設計,便可讓面積倍增。甚麼是 “垂直佔用空間”?在澳門一般來說是建在行人路上有瓦遮頭的部分,且大多與行人路的寬度相近。

以下圖的建築物為例,本身地盤的面積細小狹長,“垂直佔用空間” 加上窗台的空間已接近地盤原來面積的大小,要不相信也難以建得成七層高的樓宇 (連地面),而騎樓設計的樓宇其實也算是建有 “垂直佔用空間”。 “垂直佔用空間” 對發展商來說最大的得益當然是能增加建築面積,但對一般市民來說也有一定的好處,便是能為行人遮風擋雨,也不用擔心隨時因高空擲物而中招。

按工務局的行政指引 (第01/DSSOPT/2009 號法規),街道寬度超過8米才可被批准設置 “垂直佔用空間”,但凸出部分不可超過 1/8 的街寬,且不可超出 3 米,並有規定凸出部分的底部與行人道的距離須至少為 3.5 米,而若沒有行人道時,有關的距離須至少為 3.65 米。而在業權人/發展商申請 “規劃條件圖” (過往稱 “街道準線圖”) 時,有的也有明確標註面向某些街道的一邊 “不許建造垂直佔用空間”,以免因建有 “垂直佔用空間” 而影響街道的日照或對景觀構成負面影響,但部分情形下看到建築物 “垂直佔用空間” 的情況時也 “打了個突”,實在 “估佢唔到”。

例如在十六蒲對開的一棟住宅樓宇,它的 “垂直佔用空間” 可謂 “用到盡”,加上大窗台的設計,整個凸出部分延伸至馬路中間,該樓宇就像為經過的車輛遮風擋雨,還標示高度限制讓駕駛者注意。筆者在想,住在低層靠街一邊單位的居民,相信在屋內也能經常感受到外邊車水馬龍為其帶來的立體聲效果和 “從下至上” 的4D震憾感。再看一下圖則,共有3個單位4個睡房的位置包括在 “垂直佔用空間” 內 ,置身其中會否如同睡在馬路中心的感覺?

雖然同一條街也有不少建築物建有 “垂直佔用空間”,但像這樣 “去到咁盡” 的例子也屬罕見,且不論對於建築物的美觀、市容、居住舒適程度,甚至是公共安全筆者也感有所打折或構成隱患,期望一方面行政當局可作關注,也希望業權人或發展商在用盡每寸空間的同時,也有所顧及以上各種考慮,澳門真的不需要所有事物都 “與別不同” 呢!

註:想了解更多有關 “垂直佔用空間” 的概念和條件,請見http://www.dssopt.gov.mo/uploads/wizdownload/201012/189_ynwme.pdf

最後修改日期: 2022 年 12 月 24 日